采煤機修理工
一、合用范圍
第1條 本操縱規(guī)程合用于采煤機修理工。
二、上崗前提
第2條 必需經由專業(yè)技術培訓,考試合格,持證上崗。
第3條 應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縱技能、液壓基礎知識及電氣維修基礎知識。
第4條 應熟知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有關內容、《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尺度》、《煤礦機電設備檢驗質量尺度》及有關劃定。
第5條 應認識所檢驗采煤機的結構、機能、傳動系統(tǒng)、液壓部門和電氣部門,能獨立工作。
三、安全劃定
第6條 上班前嚴禁飲酒,嚴格遵守勞動紀律,嚴格遵守各項規(guī)章軌制。
第7條 上崗時應穿著好安全防護用品。
第8條 修理工在地面進行焊接、切割功課時,要避開易燃、易爆物或提前做好防護安全措施。
第9條 修理工站在設備上工作時,禁止穿易滑或帶釘的鞋。
第10條 起吊時應按起重工操縱規(guī)程的有關劃定執(zhí)行。
第11條 試車前需要盤車時,修理職員不得將手伸人機體內部。
第12條 井下修理采煤機時,修理職員必需嚴格遵守人井的各項劃定。
第13條 井下檢驗前,工作面輸送機必需停機、斷電、閉鎖,液壓支架休止功課,并通報有關職員。
第14條 井下修理前除原有裝置外,還要另設可靠的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。
第15條 在井下煤壁側、機身上或機身兩端修理采煤機時,應設專人進行監(jiān)護,不準單人功課。應清理煤壁、頂板懸浮煤巖,在煤壁、頂板之間加設防護措施。
第16條 當井下修理現場20m以內風騷中瓦斯?jié)舛瘸^l%時,嚴禁送電試車;達到1.5%時,必需休止功課,堵截電源,撤出職員。
第17條 在機身上檢驗其他部件時,必需堵截電源,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。
第18條 對泵、液壓馬達、各種閥等液壓元部件按實驗講演進行校驗,核對無誤后方可使用。
四、操縱預備
第19條 根據修理內容當真檢查所用工具、量具、吊裝器具、材料、備件的規(guī)格、質量、數目,應符合要求。
第20條 修理地點應清潔,無影響修理的雜物,尤其是修理液壓系統(tǒng)的地點必需無污染、無粉塵。
第21條 對采煤機進行外部清洗,除去煤泥、煤塵等污物。
第22條 檢查機體外部零部件有無損壞、丟失。
第23條 井下檢驗工作地點附近要灑水滅塵,要有足夠的照明。
五、操縱順序
第24條 清理修理現場,檢查修理場所的安全狀況。
第25條 試機并了解故障的現象,判定故障原因,確定修理部位。
第26條 堵截電源,打開離合器,并掛“有人工作,禁止合閘”警示牌。
第27條 封閉冷卻水路。
第28條 清理機體上浮煤、矸石及阻礙物。
第29條 修理故障部位。先電氣,后機械;先外部,后內部;先簡樸,后復雜;先傳動系統(tǒng),后液壓系統(tǒng)。
六、正常操縱
(一)地面檢驗
第30條 使用起重機拆裝大件時,對懸空或不不亂的機件,必需支承牢固,墊穩(wěn)后再進行功課。安裝時應先擰好連接螺栓,再松繩摘鉤。
第31條 傳遞工件、工具時,必需等對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;遠間隔向高處傳遞時,必需將工件或工具拴在吊繩上,禁止拋擲。
第32條 拆卸前必需認識機件的構造,觀察每個零部件,確認其用途、相互位置關系,必要時做出標記。
第33條 拆卸中,根據零件的安裝關系,選用適當的工具,采用合適的拆卸方法。
第34條 拆卸特殊零部件,如泵的柱塞、葉片等,要做出標記,防止安裝時裝錯。
第35條 拆卸時留意不要損壞各結合面、液壓件。
第36條 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位置,不得有礙功課和通行,物件放置要穩(wěn)妥,不得損壞零部件。
第37條 部件組裝時應每完成一個步驟檢測一遍,直至整體組裝完畢。對按劃定需要檢測的部件,如液壓泵、液壓馬達等,要按要求逐項進行檢測,并對檢測數據具體記實。
第38條 零部件的檢測:根據檢驗質量尺度,對每個零部件進行檢查、測試,分出可用零件、報廢零件及可修復零件。
第39條 對修復的零部件應根據檢驗質量尺度進行檢查,分歧格不得使用。液壓件的檢驗、測試應在無塵車間進行。
第40條 零部件裝配前,其相互配合的表面必需擦洗干凈,涂上清潔的潤滑油。潤滑和液壓等系統(tǒng)的清潔應用干凈的棉布,不得使用棉紗。零部件裝配后,各潤滑處必需注入適量的潤滑油。
第41條 采煤機電氣部門的檢驗按電氣設備檢驗操縱規(guī)程進行。
第42條 整體組裝后應檢查有無漏裝、錯裝。安全保護裝置必需齊全、動作可靠,應做安全機能試驗的必需提高前輩行試驗。
第43條 按要求加油、排氣后對整機機能進行試驗,合格后組織相關部分鑒定驗收。
第44條 試驗完畢后,對各部位緊固件應重新緊固,并在機件表面涂防銹油漆,在液壓缸外面涂耐油油漆。
(二)井下檢驗
第45條 拆裝時,敲擊應使用銅棒。
第46條 拆卸銹蝕或使用了防松膠的部位時,事先應用松動劑或振動處理后再進行。
第47條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應放在專用箱內,不準隨處亂放,以防污染。
第48條 更換零部件前必需進行質量檢測,核實后方可使用。
第49條 浮動油封的密封環(huán)不得有裂紋、溝痕,并必需成對使用或更換。
第50條 O型密封圈不得過松或過緊,裝在槽內不得扭曲切邊,保持機能良好。
第51條 骨架油封的彈簧松緊相宜,按相關劃定調整。
第52條 零部件裝配前,其相互配合的表面必需擦洗干凈,涂上清潔的潤滑油。潤滑和液壓系統(tǒng)的清洗應用干凈的棉布,不得用棉紗。零部件裝配后,各潤滑處必需注入適量的潤滑油。
第53條 主要緊固件應使用力矩扳手。
第54條 修理后必需清洗油池,注入油池的油必需經由過濾。
第55條 恢復送電前,修理職員應清理現場,拆除工作帳篷,盤點工具,撤到安全地點。修理負責人向相關職員發(fā)出送電開機的命令后,方可送電,并由采煤機司機按劃定開機試車。
第56條 牽引部的液壓系統(tǒng)在井下修理時,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。
第57條 液壓件帶入井下時,應有防污措施。
第58條 更換滾筒和截齒時,必需護幫護頂,堵截電源。
第59條 對常用工具無法或難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,要
使用專用工具,嚴禁破壞性拆除。
第60條 采煤機電氣部門的修理,按電氣設備修理操縱規(guī)程進行。
七、掃尾工作
第61條 修理結束進行全口試車,觀察是否有異常。
第62條 盤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、備件,并妥善放好。
第63條 將修理記實、測試數據存檔保留。
第64條 堵截電氣設備電源,清掃修理場地。
第65條 井下修理完成后,應在采煤機運轉正常后方可離開現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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